
阮英平(1913—1948),乳名兰茹,又名王玉斋,福建福安人。1913年9月24日出生于福安县顶头村(今英平村)一个贫苦农民家庭。
10岁丧父,家计艰难,两个姐姐均送人当童养媳,他被母送入私塾念书。两年后辍学,到本村“一团斋”饼店当学徒。性格粗狂刚烈,绰号“雷公”。与黄信龙等18个青年意气相投,好打抱不平,被乡里赞为“十八义兄弟”。三年学徒期满后,到闽东水陆交通重镇赛岐的“旭记”茶行当茶工,结识中共党员陈洪妹,从此走上革命道路。
1931年冬,与陈洪妹等一起在甘棠等地组织农会,开展抗租、抗债、抗捐、抗税、抗粮斗争。次年,由陈洪妹介绍加入中国共产党。1933年10月,参加中共福安中心县委领导发动的甘棠暴动,带领当地农民革命武装红带会会员歼敌一个排,缴枪20余支。11月9日凌晨,红带会和游击队在甘棠遭敌偷袭时,率红带会冲出重围。得知游击第五支队仍被包围在刘祠时,又率部配合游击第一支队向敌反包围,歼敌数十人,缴枪37支。随后,任福安南区苏维埃政府军事委员、中共(福)安(宁)德边委书记。
1934年1月,率红带会参加赛岐暴动。同月,中共(福)安(宁)德边委改建为中共(福)安(宁)德县委,任县委书记兼独立营政委。4月初,率部配合闽东红军第十六连攻打宁德龟山,处决当地反动民团头子林益民三兄弟。6月,任中共闽东临时特委委员,与叶飞等一起领导创建闽东苏区。同年冬,闽东苏区遭国民党军“围剿”,损失严重。
1935年春,闽东红军独立师撤出苏区、转战外线时,率部分游击队员坚持于福安、宁德边区。5月,中共闽东特委重建,任特委委员、组织部部长。8月,任特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兼宁(德)屏(南)古(田)办事处(10月改称中心县委)书记。9月后,兼任闽东红军独立师第二纵队纵队长,率部在闽东、浙南开辟新的游击根据地。11月,任中共闽浙边临时省委委员。
1936年初,国民党军进攻宁(德)屏(南)古(田)边区时,积极组织游击队骚扰、破坏敌之堡垒政策,运用“白皮红心”策略瓦解保甲制度,不断粉碎敌人的进攻。
1937年春,任闽东军政委员会(工农苏维埃政府)副主席。针对国民党地方当局拒绝红军合作抗日主张之情,与叶飞、陈挺、范式人等率部采取以打促谈。8月,与叶飞、陈挺等率部在宁德亲母岭痛击进犯之敌。10月,与陈挺率部配合范式人部,在庆元县久住垟击溃国民党丽水保安团和庆元县自卫队,毙敌8人,俘敌18人,缴枪20余支。接着,在庆元县城郊抓捕五六十名土豪,筹集活动经费10多万块银圆,致使国民党福建省当局被迫同意合作抗日和谈。和谈中坚持原则,挫败对方许以旅长(师长)妄图收买的阴谋,达成合作抗日协议。
1938年1月,任新四军第三支队第六团副团长。2月,与团长叶飞率部1300多人,从福建屏南经政和、松溪北上抗日,途中改任政治部主任。部队到达皖南抗日前线后,于5月间奉调到延安中央党校学习。1939年9月,与赴中原局任书记的刘少奇同行,返回淮南的新四军江北指挥部。12月,抵达皖南新四军军部,任军部政治协理员。
1940年1月,调至苏北任一旅二团政委。虽身患严重肺病,仍率部开展反“扫荡”斗争,直至攻克东石梅等据点后才到后方治疗。1941年9月,调任一旅政治部主任。因战斗频繁,肺病日剧,遂于1943年赴上海红十字会医院(今华山医院)治疗。1944年底,病愈后随第一师首批南下部队南下。1945年1月,在苏浙边长兴与十六旅会合。苏浙军区成立后,部队整编,任第三纵队政委,与司令员陶勇挥师攻击安徽广德日军。是时,国民党第三战区司令长官顾祝同先后三次调集优势兵力向第三纵队进攻,遂与陶勇率部反击,参加浙西天目山三次反顽自卫战。抗战胜利后,回师苏北,参加保卫高邮、陇海、苏中、涟水等战斗。
解放战争开始后,任华东野战军第一纵队第一旅政委。1946年12月9日,经中央批准,回福建加强对军事工作的领导。1947年4月,任闽浙赣区党委常委兼军事部部长。7月,抵达闽东,培训干部,恢复和发展党组织及群众组织,开展抗债、减租、减息斗争,创办供销合作社,发展生产,将闽东游击队改编为闽东人民谋生军,攻打国民党区公所,镇压罪大恶极的保长和民团头子,开展游击战争。9月,兼任中共闽东地委书记、闽东人民谋生军司令员兼政委。在国民党军疯狂“清剿”中,将队伍分散隐蔽,保存力量。12月,在召开地委紧急会议后,连夜率部伏击赶来偷袭的省保安队,又智取莒溪,毙敌100余人,缴枪30支,然后撤至宁德梅坑乾楼。
1948年1月,在乾楼遭叛徒周某奎带领的省保安队包围。经过激战,与警卫员陈书琴突出重围,途中遇敌搜山,两人走散,遂欲只身赶赴福州向省委汇报。2月1日,途经宁德县洋中北洋大窝村范某洪家,佯称是遭劫的商人,请范某洪带路赴福州。夜间,被同宿一房的周某库发现带有黄金(部队经费)。周即与范某洪、范某仔密商,欲谋财害命。2月3日晚,行至宁德北洋炭山时,被假护送的范某洪等三人以乱棍、柴刀杀害,财物遭洗劫,遗体被埋葬于炭山山寮废墟中,时年35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