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中共丽水市委办公室关于加强地方党史工作的实施意见》(丽委办发〔2018〕19号)要求,决定在市直各单位建立党史工作联络员制度。
二、建立党史工作联络员制度旨在进一步弘扬践行浙西南革命精神,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史工作,整合市直各单位党史、文献和地方志资源,推动我市党史、文献和地方志事业发展,充分发挥党史地方志在丽水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要窗口”中的存史、资政、育人作用。
三、党史工作联络员的基本条件是:
(一)遵守党的纪律,思想政治素质好,有一定的政治理论水平。
(二)直接或间接从事党务、文献和地方志工作。
(三)熟悉本单位历史,了解和掌握本单位的整体工作情况。
(四)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事业心。
四、党史工作联络员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史、文献、地方志业务知识,切实增强做好党史、文献和地方志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传达贯彻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对党史、文献和地方志工作的重要指示和有关要求。
(三)负责收集、整理报送本单位党史、文献和年鉴资料,主要包括编写本单位的年度党史大事记;提供本单位的历史资料、图片及中央、省、市领导在本系统调研、检查工作时所作的重要指示及图像资料;报送部门有关地方志、年鉴资料;报送本单位及其党委(党组)的年度工作总结以及涉及本单位业务工作的重要文件清单等党史资料。此项工作要求在每年年底或次年3月底前完成并经单位分管领导审定后报送市委党史研究室(市地方志研究室)。
(四)组织落实改革开放以来相关党史专题的编写。
(五)负责本单位、本系统党史宣教等有关工作的动态、经验、 做法、资政成果等,积极向市委党史研究室“丽水史志网”、《丽水史志》期刊投稿。
五、党史工作联络员的权利:
(一)参加党史、地方志工作有关会议和培训。
(二)参与有关党史、地方志工作评先评优活动。
(三)查阅有关党史、地方志资料。
(四)免费获取有关党史、地方志书刊。
(五)对党史、地方志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党史联络员队伍建设,保持人员相对固定,能够安排一定时间做好党史联络员的各项工作。
七、建立党史联络员活动制度,定期举办史志业务培训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