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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 名录——浙江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浙江省劳动模范
日期:2017-05-04 16:22    来源:丽水史志网    浏览量:

  【陈华生】 男,19589月生,汉族,浙江松阳人,中共党员,19762月参加工作,199812月担任松阳县总工会党组书记、主席。14年如一日,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敢创新的工作思路,干出具有松阳特色的工会事业。坚持改革创新,拓宽工会经费收缴渠道,改变“贫困”面貌。1998年松阳县率先在全市推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会经费由财政统一代扣;2008年率先实行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会经费由国税统一划拨,经费收缴总量逐年翻番,保证工会工作的有效开展。撰写“关于改革企业经费收缴方式的思考”、“浅谈经济发达地区工会工作与途径”文章,被收编到《中国当代思想宝库》,先后在省、市等报刊上登载并获奖。他注重作风建设,激发干部队伍活力,工会工作呈现新的气象。县职工维权帮扶中心在维护权益、稳定队伍、帮扶救助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多次受到全省表彰。非公企业工会组建率、入会率多年保持全省领先,乡镇总工会及“小三级”工会建设、企业职工文化建设等工作成全省典范。在丰富新时期企业职工文化生活的探索中,“企业职工文化苑”和“企业文化业余辅导工作队”模式,获全省工会工作创新奖。县总工会把气排球运动引入到职工文娱活动中,以气排球为抓手,团结凝聚职工,推进工会整体工作,构建劳资与社会和谐,先后受到人民日报《时代潮》、《浙江工人日报》、《丽水日报》等新闻媒体专题报道。20119月,省总工会在松阳县举办“浙江省首届职工气排球赛”,列为全省职工运动会的重要项目,并在全省各地大力推广。松阳县总工会先后被评为:省“党建带工建,三级联创”先进县、省职工维权工作先进集体、省女工工作先进集体、省工会财务工作先进集体、省工会经费审计工作先进集体、省职工文化建设先进县等。陈华生先后被评为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浙江省优秀工会工作者。20124月,获全国“五一” 劳动奖章,同时被授予“浙江省劳动模范”称号。

  【兰庆芬】 女,19634月生,畲族,浙江庆元人,大专文化,19838月参加工作,现任庆元县人民医院护理部主任。先后当选为松源镇人大代表、丽水市第一届人大代表、省第十一届人大代表,及市妇代会代表、市妇联第一届执委和庆元县妇联第十、十一次妇代会执委。从事护理工作30年来,用精湛的技术和无私奉献的精神为病人服务、为患者解难,赢得群众广泛赞誉。她始终将护理工作视为毕生奋斗的事业,很少过双休日,经常连续工作10多个小时,只要有重大抢救和突发事件,她总是穿梭于临床一线。在庆元县政府提出构建浙南闽北区域卫生医疗服务中心建设中,组织开展护理技术新项目20多项,与医疗协同发展,优质的技术和服务吸引了福建省周边县群众来庆元就医,得到群众好评。她坚持不懈地学习,汲取护理新知识、新信息,积累了丰富的临床护理经验和管理经验,成为女职工中的学习标兵。撰写论文近20篇,其中《新生儿脐炎两种不同换药办法》在省级刊物上发表,并获省自然科学论文评选优秀奖,2篇获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她爱岗敬业,为医院“女职工建功立业”和“巾帼建功”活动出谋献策。在病区开展温馨输液和病人在我心中“一对一”沟通个性化服务,组织全院女职工举行礼仪规范、文明用语培训,开展“八荣八耻”、“医院是我家”演讲等活动。组织全院女职工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在她带领下,先后有200多人报考大专、本科函授或自考学习, 170多人取得大专以上文凭。医院护理工作每年在全市护理专家质量检查中,成绩在县级同等综合医院中前列。在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期间下基层调研,并提交建议21份。为聘用的女职工争取落实了医疗、公伤、生育、养老、失业保险。199910月,庆元县人民医院妇委会被国家人事部、全国妇女联合会授予“全国妇联系统先进集体” 。她先后获全国及省女职工“建功立业”和“巾帼建功”标兵称号,20084月,授予“丽水市劳动模范”称号。20124月,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同时被授予“浙江省劳动模范” 称号。

  【雷小英】 女,19781月生,畲族,浙江景宁人,大专学历,199610月参加工作。十几年来,在非公有企业工作,任浙江景昌建设有限公司会计兼工会主席。2005年在景宁县景昌水电建筑公司(现为浙江景昌建设有限公司)担任会计工作后,熟悉和掌握财务等相关知识,主持制定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财务会计岗位工作责任制细则》等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引进国内先进的财务管理软件,以现代化企业的标准,规范各项业务操作程序,对企业整体管理水平的提高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景宁是中国小水电之乡,在公司的大项目建设中与金融部门沟通,为公司缓解资金供需矛盾,确保公司重大项目的开工建设。公司经常同时建设几十个小水电站项目,她在财务方面为项目做好服务工作,带领全村300多户农民投资小水电,筹集资金300余万资金,使许多小水电项目早建早出效益,为景宁小水电之乡建设,为农村农民增收作出贡献。20063月,担任鹤溪镇私营企业联合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协助县女职工委员会开展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得到广大女职工的拥护和社会的肯定。200811月,当选为公司工会主席后,围绕“立足本职岗位、提高职工素质、加强服务意识、促进各项工作”的思路开展工会工作,代表公司职工开展与业主进行工资协商谈判,签订集体合同。2008年是《劳动合同法》实施的第一年,她先后四次组织职工学习新法律、法规,并观看《劳动合同法》讲座。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小组,调解多起劳动争议。开展“互助互济、共保健康”职工互助会,为30余名职工购买为期三年的重大疾病医疗健康保险,保障职工及其家庭抵御重大疾病风险能力。她先后被评为县“优秀工会积极分子”、“巾帼建功先进个人”、“市职工女工作先进个人”。200810月,当选为中国工会十五大代表,并受到国家领导人的亲切接见。2011年,浙江省授予“五一巾帼” 标兵称号。20124月,获全国“五一” 劳动奖章,同时被授予“浙江省劳动模范” 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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