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40年鸦片战争后,随着沿海城市的开埠,天主教、基督教等外来宗教凭借不平等条约中规定的特权,渐次开始在浙江宁波、杭州、温州传教,逐渐遍及全省。
这些外来宗教在给封闭的中国带来西方先进科学技术、医疗卫生、新式教育的同时,因为土地产权问题、中西伦理和价值观的差异等,亦发生了一些中国的官、绅、民反对教会、传教士、教民及其相关组织的事件,这类性质的事件通称为“教案”。在大清王朝最后的十多年中,浙江各地的反对基督教、天主教运动逐年频繁发生,地处浙西南偏僻山乡的处州多地也发生了多起当地乡民与信徒、传教士的冲突事件,史称“处州教案”。
洋教在处州的传播
基督教最早于清光绪元年(1875)由温州教会派人传入丽水;清光绪十三年(1887),在丽水县城花楼井租赁民宅为教堂。光绪十六年(1890)传入青田,在丽水站稳后,陆续派人到处州各县传教;光绪十七年(1891)传入云和;光绪十九年(1893)传入松阳;光绪二十一年(1895)传入龙泉、缙云;光绪二十四年(1898)传入庆元。
天主教于清同治十三年(1874)传入丽水,后在丽水城内和九龙、碧湖等地设传教点。光绪十一年(1885)传入青田,光绪二十七年(1901)传入松阳、庆元、遂昌,光绪三十三(1907)传入宣平。
基督教和天主教自19世纪70年代中期传入处州,经过近20年的发展,至19世纪末,教堂和信众已遍布处州各县的主要城镇,加之其背后的教会和帝国支持,成为左右地方社会的重要力量。
笔者多方查阅史料、档案,根据零散的资料整理出以下几则案例,但因史料的缺失,各教案的记录大多非常简略,未能全面反映事件的发生、经过和结果。
松阳教士避地案
这是目前有记载的发生在处州的最早一起教案。光绪二十六年(1900),松阳民众因故与教民发生冲突,“土民扬言与教民为难”。松阳知县害怕事态扩大,引起民众与教民的冲突,进而引起外国传教士的抗议而“酿成巨祸”,从而被上司责罚,丢了自己的官帽。于是,劝说在松阳的外国传教士们先暂时离开松阳,到外地躲避。当月就有男女教士8人,带着1名佣人离开松阳到了温州避难。此时,恰巧有招商局的普济号客轮到达温州,当地的查姓县令恐殃及自己,又急忙劝说传教士们乘船前往宁波。(据1900年8月17日《申报》)
龙泉教民山场纠纷案
光绪二十九年(1903),龙泉县西乡高岱村71岁的老妇人殷韩氏与廖永年因山场经济纠纷而互诉至龙泉县衙。廖永年为打赢官司而加入天主教,妄图以教会为护身符;他对知县陈海梅的多次传唤,拒不到堂。次年,廖永年对知县作出的判决也拒不执行,又伙同天主教教友吕韵泉出面包揽诉讼。教民吕韵泉大闹公堂,强行从公堂带走廖永年。因此案牵涉洋教,知县陈海梅向温处道道台童兆蓉汇报,童兆蓉着处州知府照会处州天主教会,要求他们“厉行约禁,不准干涉。否则进而照会领事,必问教士,其责任仍在教士也”。龙泉县知县又为此专门照会处府天主教司铎,说明案件详情,指出廖永年临讼入教、吕韵泉干涉地方公事均为违反教规的行为。希望教会派华司铎陈树信来龙泉县衙,当面斥革廖吕两教民,或带回堂中自行戒斥。
龙泉闹教案
光绪三十年(1904)七月,龙泉县发生闹教案件,当地民众与教士发生冲突,致使教士3人被害,教堂被拆毁。道、府、县三级官员震惊,急调官军进行镇压,浙江巡抚也委派专人前往龙泉督办此案件(据1904年12月31日《东方杂志》)。但关于此案,又有另一种记载,据新版《龙泉县志》记载:“光绪三十年(1904)八月二十五日,外国传教士数人被处州双龙会龙泉分部会众驱逐,当夜乘船离境。”《东方杂志》的报道为造成3名传教士死亡,而《龙泉县志》的记载为只是驱逐传教士离开龙泉,并未造成人员伤亡。那么事实是怎么样的呢?根据光绪三十年(1904)九月二十七日龙泉知县陈海梅和候补巡检黄给温处道道台童兆蓉的报告,称:“民教亦称相安,城内教堂两处,随时由卑职会营保护,并无戕杀教情事,报中所说尽属子虚。”(《龙泉司法档案选编》第一辑)

松阳驱教案
光绪三十年(1904),因耶稣堂产权纠纷,天主教徒叶土根包揽诉讼,偏庇教会,激起民愤,群起驱逐洋教,德国牧师廉和清逃往省城。(据新版《松阳县志》)
庆元县仇教毀署案
光绪三十一年(1905),庆元县民众与教民发生纠葛,而告至官府,因此事牵涉洋教,官府不知如何断定。这时坊间谣言四起,传言汤姓县令袒护教民,将对官司的另一方严加惩罚,致使庆元民众群情激愤,对教会与官府极为不满,于是民众与教民发生冲突,县令立即派兵前往弹压,民众误以为前来抓捕,而聚众前往县衙,捣毁县衙大堂和门窗,汤县令只得灰溜溜地逃走。后经地方乡绅的劝解,民众方才从县衙离去。汤县令只得向处州府求援,并报省城的巡抚,要求调兵镇压,而当地的传教士对汤县令没有保护教民和教堂也十分不满,因而又责问知县。(据1905年11月21日《东方杂志》)
庆元教民奸占妇女案
光绪三十二年(1906),庆元县士绅姚襄的妻子吴氏被某教民诱骗奸占并藏匿,姚襄告之庆元县衙,要求严惩该教徒。但当时的吴知县,害怕得罪洋教士,而不敢追究教民,对姚襄的控告,置之不理。次年,新任的王知县到庆元后,姚襄又继续控告,并上书处州知府萧文昭禀报此事,萧知府随即在给庆元知县的批示中写道:“控关妻奸占情仰,不可谓不重,如果所告属实当依法惩治,以端风化,倘或系子虚,亦可照例究诬,藉惩刁狡。”萧知府又对前任庆元知县将此案搁置一年有余,表示不满,“该前县令,置诸高阁,不为讯问,似此日久悬宕成何事体,无怪该生有所藉口。”同时,为解除现任知县对洋教士的畏忌,他又对洋教进行了分析,”须知外人来华传教,无非劝人为善,彼中十诫其六曰毋邪淫,若入教之人因而占人妇女,固为法律所必惩,亦为彼教所不耻,民教一律听讼者,只须秉公酌办,何必存顾忌”。新任庆元王知县根据道、府两级的指示,随即对该案进行查证,一面派人去寻找被藏匿的姚襄吴氏,一面将本案双方当事人和证人传唤至县衙进行质问,并将情况上报知府。(据1907年3月17日《申报》)
丽水碧湖教堂纵火案
光绪三十三年(1907)六月的一天,丽水县碧湖天主教堂突发火灾,但很快被赶来的民众所熄灭,仅烧毁几担茅柴,教堂头门后面被火略有烧焦。但教堂中有人认为这是有人故意纵火烧教堂,而民众则认为火是由教堂内部先烧起来的,不是外面人故意放的,双方争执不下。碧湖的沈姓和叶姓两位士绅将此情况电报省城的浙江巡抚,并致函天主教主教,据理力争。丽水李知县,生怕此事件闹大,造成涉洋案件,急忙赶到碧湖,命人重新修复教堂的大门,亲自向教士们赔礼道歉,而修复教堂的花费则要滩派到粮赋税收中,由当地百姓承担。(据1907年10月18日《申报》)
教案的背后
这些教案看似只是偶然发生的小概率事件,但在它的背后却反映了清末中国社会的深层次问题。外敌入侵,民生凋敝,苛捐杂税压得底层百姓生活苦不堪言,民不聊生,加之外国传教士又往往利用不平等条约所规定的传教特权的相关条款来吸引下层民众入教,“传教士所到之处,不择良莠,广收徒众,以多为能。无识愚民,或因词讼无理, 或因钱债被逼,辄即逃入教中,教士听其一面之词, 为之出头庇护。词讼无理者,可以变为有理;钱债应还者,可以不还……俗语有曰:未入教,如鼠;即入教,便如虎。”(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续编《清末教案》第一册)这些种种的压迫和不公,在中国社会底层中积压了熊熊的怒火,只要遇到一点火星,就可爆发。
在处州,以王金宝为首的处州双龙会,适时提出了“洋教非当尽灭,要求乾坤扭得转”的口号,利用民众对洋教的不满,深入城乡,广收会友,只一年多时间有在处州十县发展会众两万多人,多为社会底层的船工、搬运工、小贩、小手工业者等。
光绪三十年(1904),宁波宁海发生民众攻打天主教堂、杀害教士的“宁海教案”,震惊浙东,法军派巴斯卡尔号巡洋舰进泊甬江口,向浙江巡抚施加压力。为平息此事件,浙江地方政府与法国教会签定了《浙江宁海法国教案议约》,要求浙江当局对全省的反教活动进行打压,全力缉拿教案当事人。该条约的第四款规定:“处州府松阳县境内票匪,应请抚宪严饬地方文武会拿,务获惩办,各处教堂公所,亦务饬各该地方责令绅士切实保护。”第五款中要求:“所有绍兴、严州、处州各属教案,以及应缉教案罪犯,应请抚宪饬地方官按照各处教士前送仇教名单(不过数名),缉获办理完案。”次年签定的《续订浙江宁海教案议约》中又再次要求地方官府必须尽快缉拿教案罪犯。
在处理教案中,当地官府,特别是教案所在地的知县,往往在处理与教民或传教士相关的案件时,承受着来自民众、上级官府和教会的多重压力,极为小心谨慎,生怕闹出更大的事件,使外国传教士受到伤害,而引起国际事件,所以在处理教案时,都谨小慎微,就如龙泉县知县陈海梅在给处州天主教司铎的信中所言:“敝县凡遇民教交涉之案,格外悉心询问,持平判断。”
(作者系丽水市档案局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