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丽水市提出“生态立市、工业强市、绿色兴市”的“三市并举”发展战略;2008年,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和全面小康社会“两大战略目标”,并在全国地级市中率先编制实施《丽水市生态文明建设纲要(2008—2020)》《丽水市生态文明建设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对全市生态文明建设的重点任务进行量化,把生态文明建设与“六城联创”相结合,与生态示范创建和生态县创建相结合,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明确目标,各负其责,不断优化生态环境,发展生态经济,弘扬生态文化,努力使丽水成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先行区和示范区;2010年6月,国务院正式批准实施的《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规划》明确提出:设立浙江湖州、丽水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2012年,市委提出“绿色崛起、科学跨越”战略总要求;2013年8月,《浙江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发布,将丽水60%以上的面积列入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2013年12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六部委联合下发《通知》,明确提出在全国范围内选择有代表性的100个地区开展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2014年,市委把“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确定为战略指导思想,做出《关于坚定不移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绿色生态发展之路全面深化改革建设美丽幸福新丽水的决定》。逐步建立从“战略构想—纲要实施—评估考核—改革创新”的生态文明建设实践体系。2月8日,丽水市编制完成《浙江丽水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实施方案(初稿)》(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正式上报省发改委参加省级评审。2月18日,《实施方案》通过省相关专家和部门的评审,并由省发改委、财政厅等六部门联合上报至国家发改委。4月25日,国家发改委、财政厅等六部委在北京组织召开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创建工作方案评审会,市领导带领市级相关部门到北京参会,会上,丽水创建工作及《实施方案》得到相关领导和专家的一致好评。7月22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六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开展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第一批)的通知》(发改环资〔2014〕1667号),丽水市顺利成为第一批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地区。12月17日,召开丽水市建设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动员大会,市委、市政府与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七部门及各县(市、区)签订责任书。(李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