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文规范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业务指导>行文规范
丽水市地方志行文规范
日期:2017-04-26 09:16    来源:丽水史志网    浏览量:

  2017214日《丽水市志》总纂工作例会修订通过

  

  为保证志书的行文质量,依据国家和《浙江省地方志行文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丽水市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一、文体文风

  1.采用规范的语体文、记述体。

  2.提倡严谨、朴实、简洁、流畅的文风,力戒空话、套话、大话,严禁说假话。

  3.语言表达力求准确清楚,不用含糊不清和不确切的词语,如“上级指示”、“多数人的意见”等。

  二、文字标点

  1.除引用古籍或书写人名等特殊情况可用繁体字或异体字外,一律使用汉字简化字。简化字要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最新公布的《简化字总表》及《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和《第一批异形字整理表》为准。

  2.多种写法的词在一部志书中形式必须统一。如“其他”不作“其它”。

  3.英文字母一律按印刷体书写,易混淆时须注明文体、大小写及字体。

  4.标点符号的使用,以国家技术监督局最新发布的《标点符号用法》为准。与数字有关的连接用浪纹(~),如 “15%45%”、“20℃~30℃”;年、月、日表述时正文用汉字,表格中一般用浪纹(~)。

  5.间隔号用中圆点,以隔开词语,例如马丁·路德·金,《尚书·禹贡》。缩写号为下脚圆点,为缩写用,例如马丁·路德·金的另一种中文释名书写法应为金,ML.,而不能写成马丁.路德.金和金,M·L·。

  6.精神产品、书名、报刊名、文件名一律使用书名号。书名号内文题须用全称。

  三、名称术语

  1.用第三人称记述区域和单位名称,不用“我市”、“我区”、“我县”、“我局”、“本市”、“本局”之类的词语,可用“全市”、“市内”、“市××局”。其中1952年丽水专区撤销至19635月丽水专区恢复这段时间,统称为丽水地域或丽水地域各县。

  2.文件、会议、公报、机构等各种名称第一次出现用全称,如全称过长且连续出现者,可用简称(机构简称须使用规范的简称),并夹注。

  3.简称俗语首次出现时需加页下注。如“两港三区”(信息港、新药港、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区、丽水高教园区)、“49100”工程(帮扶49个欠发达乡镇、100个经济薄弱村)。

  4.人名,除引文外,一般直书姓名(以字、号行者称其字、号),不冠任何称呼或褒贬之词,必要时可加职衔,如省长×××、教授×××,但不得称×省长、×教授。

  5.同名人物,应分别在首次出现或容易混淆时予以注明。人物的字、号、别名、曾用名、绰号等,首次出现时可以写出,以后不再重复。

  6.各个时期的地名、行政机构名、党派团体名、职官名等,一律采用当时的称谓。不用泛指名称(如“中央”,应具体写明“中共中央”或“中央人民政府”等)不加褒贬之词,不以今称代替。如清朝,不称“满清”。民国时期的政府:北洋军阀统治下的政府称“北洋政府”;国民党政权的政府称“国民政府”,不称“伪政府”、“旧政府”;日伪傀儡政府称“日伪政府”(含“维新政府”),如单指汪精卫政权可称汪伪政府。蒋介石集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称“台湾当局”;运用国外和港台报刊资料,需将其“中华民国”、“国府”的称谓改为“台湾当局”,原文引用的除外,但须加引号。行政区划或行政机构名称变更前后的名称要写准。涉及外省地名使用乡、村地名时应冠以省、县(市、区)名。

  7.民国时期的军队须依其政治性质称谓:国民革命军(大革命时期)、国民党军(1927年大革命失败后)、国民党保安团体、国民党地方武装、国民党顽固派军队等;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军队依时期不同分别称中国工农红军、八路军、新四军、中国人民解放军;日本军队称日本侵略军,不称“日寇”;日军、伪军可合称为日伪军。

  8.科技名词,凡已定中文名的,在正文中一律用中文名书写,如二氧化碳,不应写成CO2。凡未定中文名的以及机械型号等,应按现行通用写法。要避免使用难懂的术语,如必须用时,应加注释。

  9.译名,以新华通讯社或各学科的新使用译名为准。外国人名首次出现时,须括注其外文原名。以英文缩写形式出现的国际组织名记述时用汉语书写其全称,夹注其英文缩写。

  10.有关历次政治运动和政治斗争的表述,按中共中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及中共中央有关文件的提法使用。如“十年浩劫”应写作“文化大革命”。

  11.各级党委、各种党的会议应加上“中共”二字。

  四、时间

  1.世纪和年代,一般应连用,以免发生混淆。如20世纪80年代,不能写成80年代。

  2.年份不得省略,表述应完整具体,如“1980年”不能写成“80年”。凡公历年月日、记时、年龄,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如1980101日,2019分,78岁等。农历纪年用汉字书写,但应注明公元。星期几一律用汉字。人物生卒年份一般只在其名后括号内注明,并省略“公元”,如蒋筑英(19381982);公元前用“前××××”表述。

  3.时间表述要准确,不用“今年”、“去年”、“上月”、“本月”,一般不用“以前”、“以后”等含糊的代称。时间段表述要确切,应写明起讫年份或月份或日期,不能写“若干年后”、“二三年前”等。

  五、数字

  数字使用以国家技术监督局最新颁布的《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为准。

  1.统计数字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计算方法为统一口径,以统计部门提供的数字为准。

  2.数字作为词素构成定型的词、词组、成语、缩略语、惯用语以及诗词古文中的数字、序数字、不定数及数字专门名称等,统一用汉字表示,如“一律”、“五四运动”、“九一八事变”、“二十四史”、“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九三学社”、“张三李四”、“第一季度”、“三一五师”等。

  相邻数字连用表示的概数和带“几”字的概数必须用汉字表示,如“三四百人”、“五六十岁”、“二十几”、“五千几百”等。

  非公历纪年一律用汉字数字,但应用阿拉伯数字括注公历,如清乾隆九年(1744)。

  含有月日简称表示事件、节日和其他意义的词组中的数字,应用汉字表示,如331日发生的事件,写作“三三一”,不写作“3.31”;如127日发生的事件,写成“十二·七”,不写成“12.7”。

  当涉及1月、11月、12月时,应用间隔号“?”将表示月和日的数字隔开,并外加引号;涉及其他月份时,不用间隔号。

  古籍中的数字一律用汉字。

  3.统计、图表、公式中的数字、分数、百分比、比例等,一律用阿拉伯数字。正文中分数用汉字表示,如三分之一、五分之四、千分之一、万分之一等。4位和4位以上的数字,一般不再采用“,”分节的办法。5位以上且尾数有多个“0”的整数,可用“万”、“亿”作单位,如75000万可以写成7.50亿,但不得写成7亿5千万;300万不写作3百万、2000万不写作2千万、100亿不写作1百亿等。约数,小数点后一般保留两位、百分比一般保留一位。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或书写的多位数不能断开或移行。

  4.整数一至十,如果不是出现在具体统计意义的一组数字中,可以用汉字,但要照顾到上下文,以求局部体例的统一。如“一个人”、“三本书”、“五种产品”、“七条意见”、“读了九遍”。又如“截至198812月,我国高等学校有新闻系8个、新闻专业9个、新闻班2个、新闻教育专职教员370人,在校学生2570人。”

  5.部队番号、文件编号、证件号码和其他序号,用阿拉伯数字。如“83015部队”、“国家标准GB3516-9”、“国办发〔200018号文件”、“总3456号”、“国内统一刊号CN33-0077”、“31/32次特别快车”、“97号汽油”等。

  6.不能随意增删引文数字前后的“约”、“许”、“左右”等表示分寸的字。也不能简写,如“人工流产率”,不能简写成“人流率”等。

  六、计量单位

  1.计量单位的使用,按国务院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执行。

  2.“尺”、“寸”、“担”、“斤”、“两”、“钱”、“亩”等市制单位一般不使用,在引文时可照录,但在首次出现时要加以注释。除公里、公顷以外的所有“公字号”单位都不能使用,如“公斤应作千克或kg”、“ 公里应作千米或km”、“公尺应作米或m”、“公分应作厘米或cm”、“公亩应作百平方米或m2 ”、“公升应作升或L”、“公方应作三次方米或m3”、“公吨应作吨或t”等。版图、区域使用“平方千米”,耕地、林地、草地面积使用“公顷”,建筑用地包括农村计算宅基地使用“平方米”,一些非具体亩产的数值可用亩,但须夹注。

  3.不能使用已经废弃的旧的计量单位名称,如“比重”应作“密度”、“电流强度”应作“电流”、“摩尔数”应作“物质的量”等。

  4.一般不使用英制单位,如确需使用时,可采用括注的形式,如51cm20英寸)。

  5.行文中的计量单位一般用汉字书写,公式中、图表中的计量单位用国际单位符号表示。如行文中的“米”、“平方米”,在公式中应写成“m”、“m2”等。

  七、引文与注释

  1.引文应直接引用原文,尽量不转引。引文应标明出处,包括著译者姓名、书名或篇名、出版单位、出版时间、版次、卷次、刊期、页码等。如“丽水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丽水市志》(第12卷),中华书局200112月出版,第121页”。

  2.引文不能随意改动,衍文和明显的错别字加圆(())括号表示删除,改正和增补的字加上六(〔〕)角括号。如原文有残缺的文字,则用“□”充填,缺多少字就填多少个“□”。

  3.引文注释的形式采用夹注或脚注。脚注应用一条注线与正文隔开。注码排在文字右上角,用①②③……标示。图表及其他地方用注的方法与文字加注法相同。

  八、图表与照片

  1.地图的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执行。

  2.图表穿插于相关的文字之间。图均标明图题、图注,并须统一编号,如“图5-8-1”,既表示第五章第八节第一图。表与图的编号方法相同。图表的绘制、复印、使用,要符合国颁或部颁标准的规定,要简明、准确、大小相宜。图表要采用现代技术编制。

  3.照片、图片要色彩分明,画面清晰。照片的位置或编号,要在文稿中标明,统一编号,并有样片(照片的尺寸等其他要求另作规定)。照片须加说明语。

  4.表格的制作应尽可能简洁、科学、合理。表格项目栏一般不得超过两个层次。表格标题应简明、准确、明了,一般包括时间、范围(或地方)、事项三方面要素,径称“×××情况”、“ ×××一览”、不应称“×××情况表”、“×××一览表”。表格中一般不设“备注”栏,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在表格的下方设“说明”表述。

  5.统计表统一采用开口表。表中各参数计量单位相同时,计量单位应写在表的右上角;计量单位不同时,写于各栏参数名称的右方。

  6.统计表的上下数字要以末位数对齐,如有相同数字要全部详写,不得以“同上”、“同左”等字样或符号代替。表号写在左上方,标题居中。没有内容填写的栏目用短横线表示,未掌握该项数据的用空格表示。表格未排完需转下页续排时,续表要标明“续表×”,续表的标题不得省略。

       丽水市地方志办公室

【推荐】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