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战线、民族宗教、军事政法以及涉台涉外涉侨方面的政治性、政策性很强,在志书的记载中要严格遵守新闻宣传纪律,避免出现政治性、政策性和常识性的错误。为此,我们将历年来宣传、统战、侨务等部门关于在宣传报道中必须注意的政策性问题汇集起来并发给大家,目的是希望在志书的编纂工作中,能够严格遵守有关政策规定,认真把好政策关,杜绝政治性错误的发生。今后,对涉及统一战线、民族宗教、军事政法以及涉台涉外涉侨方面内容的稿件,编辑处理时不要随意改变来稿部门的原意。对涉及上述方面的敏感问题或重大事件,更要慎重,把握不准的应及时请示,并按有关规定送审。
一、民主党派方面
1.民主党派的简称要规范。在我国,除了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外,还有作为参政党的8个民主党派。它们是: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简称民革)、中国民主同盟(简称民盟)、中国民主建国会(简称民建)、中国民主促进会(简称民进)、中国农工民主党(简称农工党)、中国致公党(简称致公党)、九三学社(简称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简称台盟)。
杭州市现有7个民主党派市级组织。它们是: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杭州市委员会(简称民革杭州市委会)
中国民主同盟杭州市委员会(简称民盟杭州市委会)
中国民主建国会杭州市委员会(简称民建杭州市委会)
中国民主促进会杭州市委员会(简称民进杭州市委会)
农工民主党杭州市委员会(简称农工党杭州市委会)
中国致公党杭州市委员会(简称致公党杭州市委会)
九三学社杭州市委员会(简称九三学社杭州市委会)
对民主党派的全称和简称不能随意编造和增减。例如,不能把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称为“国民党”,不能把中国民主促进会称为“民进党”或“民促”,也不能把农工党、致公党、九三学社简称为“农工”、“致公”、“九三”等。
2.各民主党派的排列顺序是有历史渊源的,非常严格和敏感,不能颠倒。具体是:民革、民盟、民建、民进、农工党、致公党、九三学社、台盟。有工商联出现时,可排在最后。
3.本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召开的代表大会、全委会,年鉴均应进行记载;志书可只记代表大会。其他会议则根据会议的重要性和存史价值决定是否记载。
4.对民主党派各级地方组织的称谓要规范、准确。一般称××省委、××市委、××区委、而不是省××、市××、区××,即党派名+地区名+级别(在不产生歧义的情况下可省略地区名)。比如,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浙江省委员会的称谓应该是民革浙江省委会,或民革省委会,而不是省民革;中国农工民主党杭州市委的称谓应该是农工党杭州市委会,或农工党市委会,而不是市农工党,更不是市农工。
5.中国大陆的各民主党派与中国台湾地区的政党有着严格的区别。如民革与国民党虽然有历史渊源,但性质、宗旨根本不同,不能混为一谈;民进与台湾的民进党则毫无关系,不能视为一家或牵强联系。
6.记载党政军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民主党派会议时,应该使用“应邀到会”、“应邀到会并讲话”,不能使用“出席会议”的提法。
7.记载民主党派(含工商联)有关人士参加会议、举办活动、获奖表彰时,要注意突出他们的党派身份。
二、党外人士和工商联、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方面
1.记载在各级人大、政协、各级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外干部时,如其属于民主党派成员,应适当注意点明他们的党派身份和党派职务。
2.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简称全国工商联)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具有统一战线性质的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组成单位之一。杭州市工商业联合会的简称是“杭州市工商联”,或“市工商联”。工商联的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是相统一的,在记述时要全面把握,不能以偏概全。
3.在对非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记载中,要注意称呼、用词的准确性,不得使用歧视性语言,如“个体老板”、“小K”等。正确的称谓是“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民营企业家”。
4.无党派人士是指未加入任何党派组织的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和代表性,有较强的参政议政愿望和能力的人士。志书在记载这部分人时,不应使用“无党派民主人士”的称谓,而应称之为“无党派人士”或“无党派代表人士”。
三、民族、宗教方面
1.记述中华文明史的时候,要多提“中华民族”、“中华儿女”的概念,慎用“炎黄子孙”的概念(特别是涉及苗族时),要注意表明各民族共同创造了中华文明的观点。
2.必须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对容易引发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反感的问题,要慎重把握。对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民族心理,要给予充分的理解和尊重。对他们的多样的婚姻习俗和家族关系不要带有探密猎奇的心理,主观臆断,以偏概全,肆意渲染,更不能加以丑化。
3.信仰伊斯兰教的群众禁食猪肉,是因为在伊斯兰教的教义中把猪视为不洁之物。志书在记载这方面事情时要严格把握,不能作其他解释、猜测,以免伤害穆斯林群众的感情。
4.涉及国际上的民族纠纷要慎重,尽量淡化处理,不应渲染。对国际恐怖主义事件,严禁使用“穆斯林恐怖主义”、“伊斯兰恐怖主义”等语句。
5.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志书在宣传无神论和普及科学知识时,要用事实说话,不要将宗教与封建迷信以及“法轮功”等邪教混为一谈,伤害信教群众的感情,但也不要去刻意渲染宗教,要强调宗教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
6.志书所记载的宗教活动场所,必须是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开放的场所,未经批准开放的宗教场所不得记载(历史上的宗教场所除外)。
7.记载宗教活动应当注意区域性和内外有别,不宜渲染,不宜炒作。尤其不要宣传“宗教搭台,经济唱戏、借佛(神 )发财”一类的活动,否则会给人借助行政手段发展宗教的印象,有悖于党和国家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8.在志书中涉及梵蒂冈、罗马教廷和教皇时要慎重处理,不要渲染。根据有关规定,地方性报刊、广播、电视一般不要涉及有关中梵关系方面的问题,有关稿件一律采用新华社通稿。
9.不能把伊斯兰教称为“回教”。
10.蒙古族不能简称为“蒙族”,维吾尔族不能简称为“维族”。
四、台湾及港澳方面
1.台湾、香港、澳门都是中国的一个地区,志书在涉及台港澳时用语要慎重,不能将中国与台、港、澳并列,如:不能使用“中台交流”、“中港合资”、“中澳合作”等提法。而应采用某地与台、港、澳并列的提法。如:“闽台交流”、“厦港合作”、“穗澳合资”。在记载国际交往活动时,也不能将台、港、澳与其他国家并列,而应把它们作为中国的一个地区。
2.不能把在台湾、香港、澳门的同胞说成是“海外赤子”、“海外游子”,把亲友在台港澳的大陆居民说成是有“海外关系”。
3.在称呼来自台湾的团体或人士时,尽量避免在其名字和头衔前冠以“台湾”的字样,如“台湾教授×××先生”,“台湾××科技考察团”。在不产生歧义的情况下,可直接称“×××教授”,“新竹××科技考察团”。如果必须要点明“台湾”,可以称“台胞×××教授”,来自台湾地区的“××科技考察团”。
4.台湾地区的政权组织,要称之为“台湾当局”或“台湾有关方面”,不能使用“中华民国”、“中华全国”“中央”、“全国”、“国立”等带有“国家”或“中央政府”含义的称谓。也不得使用“中华民国”纪年。
5.一律不直接使用台湾当局官方机构的名称。官方机构,系指台湾所谓“一府五院”即:“总统府”、“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及其下属机构,如“内政部”、“行政院新闻局”、“外交部北美司”等。也不能直接使用台湾所谓的“总统”、“院长”之类的职衔称谓,可称之为“台湾当局领导人”、“台湾某某部门的负责人”、“台湾政界人士”等。必须使用时,应在台湾的官方机构和职务上加引号。
6.国民党、民进党等党派机构、人员的职务,一般不用加引号,但对其带有反共用语的团体,如“反共爱国同盟”、 “三民主义统一中国大同盟”等,均应加引号。
7.对台湾的市、县、乡镇等基层政权机构及其官职,以及台湾的民间团体一般不用加引号,但对以民间名义出现而具有官方背景的团体应加引号;对具有反共性质以及冠有“中华民国”字样的机构、组织名称,应尽量予以回避,或采取变通方式处理。
8.对台湾当局所谓的“民意代表”(如“国大代表”、“立法委员”)等人士,可称其为“台湾知名人士”,或直接称其为“××先生”、“××女士”。
9.对具有“台独”性质的组织和政治术语应加引号,如“台湾团结联盟”、“台湾独立”、“台湾地位未定”、“台湾住民自决”、“台湾主权独立”等。
10.对台湾的某些与大陆名称相同机构或组织,如“清华大学”、“故宫博物馆”等,应加上引号。
11.志书在记载涉及台湾的内容中,不得在我党或政府机构、职称前冠以“大陆”,如不得将我国政府称之为“大陆政府”,也不得在我中央政府所属机构前冠以“大陆”,如“大陆国家文物局”;不要把全国统计数称为“大陆统计数字”。在公布人口统计数字时如有必要,可在全国统计数字后加括号说明是否包括台湾。在记载某些地方与台湾共同举办活动时,可用直接用“某地与台湾”的提法。如确无法回避,可酌情使用“祖国大陆”的提法。
12.不得把海峡两岸和香港、澳门并称为“两岸三地”。在记载海峡两岸和港澳共同举办的交流活动时,不得出现“中、港、台”或“两岸三地”之类称谓。
13.在涉及港澳的内容中,应使用“我国对香港、澳门恢复行使主权”的提法,或简称“收回香港、澳门地区”,不要使用“收回主权”的提法。
14.台独组织“台湾团结联盟”的简称应为“台联党”,不能随意简称为“台盟”或“台联”。
15.不直接使用台湾当局及其所属机构的所谓“法规文件”与各式官方文书,必须要使用时要加引号处理,或者变通处理(如对台湾当局的所谓“白皮书”,可用“小册子”一类的用语称之)。
16.不得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称为“大陆法律”。对台湾地区施行的“法律”应称之为“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必须涉及台湾“法律”时,应加“所谓”两字和引号。不要笼统地使用具有对等含义的法律用语,如“两岸法律”等,如记载两岸法学学术交流活动,可以直接以研讨内容为题,如“两岸律师事务”、“两岸婚姻与继承问题”等。
17.在处理涉台法律事务中,一律不使用国际法上的用语。如“白皮书”、“文书验证”、“司法协助”、“引渡”等,可采用“两岸公证书使用”、“两岸司法(行政)方面的联系与协作”、“遣返”等用语。
18.在记载国际交往活动时,不能把台湾和其他国家并列,而应称之为“中国台湾”;与港澳并列时,称为“港澳台地区”。
19.对台湾加入的不局限于只有主权国家才能参加的国际组织和民间性的国际贸易、文化、体育组织,对其机构名称不能以“台湾”、“台北”称之,而应称其为“中国台湾”、或“中国台北”。在我国举办的国际体育比赛场合中,允许台湾体育团体以“中华台北”名义参加,但正式见诸文字时,仍应称其为“中国台北”。
20.志书在涉及台湾的内容中,一般不用“解放前”或“解放后”这个名词,可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新中国成立前(后)”或“1949年前(后)”。
21.台湾同胞经日本、美国等国家返回祖国大陆,不能称“经第三国返回祖国大陆”,应称直接点明 “经××国家返回祖国大陆”,或使用模糊语言“经其他国家返回祖国大陆”。
五、华侨事务方面
1.对华侨、外籍华人在我国境内投资兴办的企业,应与其他外资企业的记载融为一体,不宜将其特别突出记载。对个别需要单独记载的,必须征得投资者同意,并经侨务主管部门审核。
2.不要记载来自东南亚地区和日本、韩国等地华侨、外籍华人的投资情况,包括投资者姓名、投资规模等;也不要记载我国引进华侨、外籍华人智力工作的情况,特别是对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的情况,必须严格保密,绝对不准对外公开。
3.华侨、外籍华人为支援家乡建设,捐款赠物兴办公益事业,原则上也不要公开宣传。个别需要载入志书和年鉴的,必须征得捐赠者同意,并经侨务主管部门审核。对来自东南亚地区和日本、韩国等地的华侨、外籍华人的捐赠,严禁对外公开。
4.不要记载华侨、外籍华人在其住在国的政治背景和财力情况。
5.对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和新加坡的华侨、外籍华人来华寻根、祭祖、联谊等活动情况一般不要记载,更不能渲染,尤其不得披露持另纸签证者入境后的情况。
六、军事和政法方面
1.不得记载我军部队番号、军事设施以及其他军事秘密。
2.不准记载有损解放军形象的内容。
3.记载劫机等突发事件要慎重,对劫机事件一律采用新华社通稿。
4.不要记载公检法机关正在立案侦察、审理的案件。
5.不要在志书和年鉴中渲染和描写犯罪分子的作案过程和细节。
6.不要披露公检法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侦察手段和侦破线索。
7.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不要披露其姓名,也不要刊登其照片。
七、计划生育政策方面
1.不要记载我国一些基层组织在实行计划生育时采取的惩罚性措施。
2.不宜出现“不准”、“只许”这一类有悖于“提倡计划生育”政策的词语。
3.不宜出现硬性的“一孩上环”、“二孩结扎”等硬性要求和指标。
4.不宜记载为动员某某人做流引产而反复做说服工作的事例,以免给人以强人所难和压服的感觉。
5.不宜记载有关征收“计划外生育费”以及用“计划外生育费支付基层计生干部的工资或奖金”方面的内容。
6.不宜记载任何形式的有关计划生育的“突击活动”和地方制定的有关计划生育工作奖惩的规定。
7.不要记载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恶性案件。
八、其他方面
1.在记载我人大常委会的外事活动时,不要用“两国议会”的称谓,因为我国不是实行议会制的国家。
2.不要称我国务院各部部长为“内阁成员 ”,因我国不是实行总统制的国家。
3.政协委员不是选举产生的,在记载时可用“推举”或“协商产生”的提法。文史馆馆员、参事室参事既不是选举产生的,也不是任命的,在记载时应使用“聘任”的提法。
4.不要随意把我国各级政府的工作人员称为“官”。
4.不能把我国的自治区称为“省”。
5.不能把行政村的村民委员会主任称为“村长”。
6.在科技和经济建设的内容中,要慎用“首次”、“首创”、“国际领先”、“填补国内空白”等词语。
7.在涉及商业银行的记载中,不要使用“××省建设银行”、“××市工商银行”提法,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正确的提法应该是“建设银行××省分行”、“工商银行××市分行”。
8.因朝鲜和韩国早已同时加入联合国,因此,不要再称韩国为“南朝鲜”;德国统一前的“东德”、“西德”属不规范称呼,应用全称或规范性简称“民主德国”、“联邦德国”。
9.志书中不要把“星期”称为“礼拜”,如“礼拜一”、“礼拜天”等。因“礼拜”是基督教徒的称谓,我国在正式场合一向以“星期”计日。
10.不要在志书中出现对残疾人不尊重的称谓,不要把残疾人称为“残废人”,把盲人称为“瞎子”、把听障者称为“聋子”、把下肢残疾人称为“瘸子”、把弱智者称为“傻子”、“呆子”。
11.按中央统一的口径,“法轮功”必须加引号并且称邪教“法轮功”或“法轮功”邪教组织。志稿中往往会出现未标引号或漏了邪教组织几个字。有些志稿的表述中甚至出现了“法轮功学习班”,细看其内容才知道是对“法轮功”人员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的学习班。
12.二轮志书中一般会提及发生在北京的“政治风波”,但从一些送审篇目、送审稿来看,对此事件的提法均不规范,应按中央统一的口径即“1989年春夏之交发生在北京的政治风波”。不能笼统提“1989年政治风波”,也不能说“六四风波”等。
九、补充说明
1.港澳台的事物的资料处理:在处理港澳台问题时,第二轮志书应更加慎重。虽然现在从统计口径来说仍把港资、台资算在外资中的,但在编写中应注意把港澳台事务从外事和对外经济贸易中分出单列。
2.侨务方面:华侨与港澳台同胞应分开记述,不能把港澳台同胞当作侨胞。另外,第二轮志书在记述招商引资工作时要注意;国务院侨务办室等单位曾联合发布《关于重申不得公开宣传东南亚华侨华人来华投资情况的通知》,规定对来自东南亚地区和日本、韩国等地的华侨、外籍华人的投资、包括投资者的姓名和投资规模严禁公开报道。志书为公开出版物,应遵循此项规定。有的第二轮志书对这些国家和地区投资人的姓名、背景以及投资额等介绍的十分详细,给当事人造成了不好的影响和不必要的麻烦。
3.民族问题:应突出民族平等、互相团结、共同繁荣的内容,把民族团结作为一条主线,对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风俗习惯应给予实事求是的记述。另外,在民俗方面,可能在改革开放后少数民族中的年轻人受到了汉族人群生活的影响有了一些变化,但也不能轻易使用“汉化”一词。
4.宗教事务方面:对宗教事务不能加不恰当的评论,如“有浓郁的宿命思想”、“破除迷信”等,应直陈其事,不加评论。
5.人权问题:如计划生育工作、公安司法工作等。改革开放20年,正是计划生育工作蓬勃发展之际,按照上个世纪70年代初的生育水平推算,实行计划生育使全国大约少出生3亿人口,因此计划生育是第二轮志书不可不记的内容,但计划生育又是十分敏感的问题,西方敌对势力一直据此攻击我国违反人权,因此,要以恰当的角度记述计划生育工作,应首先吃透国家政策。如近年来,全国各地贯彻落实“三为主”(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方针,在农村大力推广“三结合”(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农民勤劳致富奔小康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小家庭相结合)。这与计划生育实施之初的工作思路和方法显然不同,本轮志书如仍详细记述惩罚措施、节育手段等内容,这明显与国家现行政策不符。而为了避开敏感问题又势必使得这些内容记述偏简。第二轮志书的“存史”功能从而受到影响。因此,本轮志书在记述计划生育工作时应注意资料选用角度和方式。具体来说应记述当地计划生育的总体成效,把成果展示给读者,同时注意记述工作措施方面应突出正面引导。在记述惩罚手段、惩罚数字时,应慎重并注意使用恰当的语言。如目前计划生育部门对于超生征收社会抚养费,这与罚款的性质不同,故不能称之为罚款。要紧扣“三为主”、“三结合”方针,记述计生工作人员热心服务、热情指导以及人民群众自觉接受节育措施、优生优育。要突出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以技术服务为重点,把计划生育和人的健康及经济、社会的发展结合起来的工作内容。之所以对个问题谈这么多,是因为目前看到的一些第二轮志书在记述此项工作时大多不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