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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关于规范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工作意见的通知
日期:2017-04-25 14:35    来源:丽水史志网    浏览量:

  浙政办发〔2004 87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统计局《关于规范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〇〇四年九月二十日

  

  关于规范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工作的意见

  

  省统计局

  (二〇〇四年八月十八日)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我国GDP核算和数据发布制度改革〉的通知》(国统字〔200370号)和《关于改进和规范地区GDP核算的通知》(国〔20044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和数据发布、使用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地区GDP中文译名 

   GDP是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最终成果的指标,英文全称为Gross Domestic Product。过去我国习惯上将国家和地区的GDP统称为国内生产总值。考虑到Domestic一词有“国内、地区、当地、家里”等多种涵义,为更加准确和规范表述其涵义,今后地区GDP的中文名称统一改称为地区生产总值;特定地区生产总值以行政区名作定语,如“××市生产总值”,简称“××市GDP”。同时,人均GDP的中文名称改为人均生产总值;特定地区人均生产总值以行政区名作定语,如“××市人均生产总值”。  

  二、规范地区人均生产总值计算方法 

  人均生产总值是一定时期内地区生产总值与同期人口平均数的比值。按照国际标准,人口平均数应该是同期平均常住人口,我国的核算制度也规定人口数应采用常住人口。 

  为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今后各市统一按常住人口计算人均生产总值。考虑到常住人口统计难度较大,作为过渡性措施,各市可在2004年起的3年内同时按户籍人口、常住人口两种口径计算人均生产总值,数据公布时应当注明是何种口径。2007年起取消按户籍人口计算人均生产总值,并相应调整历史资料。为此,各市要给予必要的财力与物力支持,以切实改进人口统计工作,尽快启动此项改革。统计、公安、人口计生等部门要加强合作,建立以抽样调查为主的常住人口调查统计制度。  

  三、规范地区生产总值核算数据修正和数据发布程序 

  年度生产总值核算按初步核算、年报核算和最终核实三个步骤进行。初步核算数在当年12个月进度统计资料的基础上进行计算,于次年的116日之后发布,并在各市《统计公报》上使用。年报核算数在各专业、各部门统计年报和部门财务决算、财政决算等资料的基础上进行计算,于次年5月完成,并在各市《统计年鉴》上发布。最终核实是在全国性普查后,当发现对生产总值数据有较大影响的新的基础资料,或计算方法及分类标准发生重大变化时,对生产总值历史数据进行修正,既修正生产总值总量、速度,又修正各产业增加值构成,并在各市《统计年鉴》上公布。 

  季度生产总值核算分初步核算、初步核实、年报调整三个步骤。初步核算数主要在进度统计资料基础上进行计算,于季后13日之后公布。初步核实数在获取更加全面的资料(如抽样调查资料,财政、税收、金融保险、邮政电信等部门资料)的基础上进行计算,于季后45日内进行核实调整,主要是为下季度核算修正积累经验和资料。年报调整是根据生产总值年报核算资料,对全年各季度生产总值进行调整。  

  四、规范地区生产总值上报与发布时间 

  各市年度生产总值初步核算数据在次年113日前,季度生产总值初步核算数据在季后11日前由市统计局报送省统计局。省统计局要加强对各市生产总值数据的审核评估。年度初步核算数据评估结果在次年115日反馈各市,各市在116日之后对社会发布年度初步核算数据。季度生产总值初步核算数据评估结果在季后12日反馈各市,各市在季后13日之后对社会发布季度初步核算数据。各市不得提早发布年度与季度生产总值初步核算数据,不得擅自调整省统计局评估结果。 

  此外,由于月度生产总值核算缺乏基础资料,国际上一般也不开展月度生产总值核算,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要求,除特殊情况外,各市不计算和公布月度生产总值。 

  地区生产总值等主要统计数据在统计部门正式公布之前,只能供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参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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